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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5-03-28 14:59


       
一般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其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的业主,并非针对个别业主。即使个别业主没有实际享受到某些服务,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了对小区整体的服务义务,业主不能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案例​
某小区业主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房屋处于空置状态。李某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小区的物业服务,如小区绿化维护、公共区域清洁等服务,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李某长期不在小区居住,但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了绿化维护、清洁卫生等工作,履行了其应尽的服务义务。李某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集体合同,其服务内容涵盖整个小区的公共事务,即使个别业主未实际使用部分服务,也不能免除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成本是针对整个小区,不会因为个别业主的使用情况而减少。​
律师建议​
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如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其改进服务质量;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确实存在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同时,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应充分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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