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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豪掷650万买房登记儿媳名下,儿子离婚时起诉讨要,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6-03-18 14:40


       
案例导入
老唐在儿子小唐与儿媳小谢婚姻期间,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合计650万元,备注均为“购房款”,该款项用于购买一套登记在小谢名下的学区房。后小夫妻感情不和,老唐以儿子儿媳借款不还为由起诉,要求偿还65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儿子小唐签名的借条。老唐称,该款项系儿媳以打胎相要挟所借;小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还款。儿媳小谢则辩称,该款项系因小唐隐瞒婚史、怀疑胎儿身份等过错,老唐为弥补其委屈并感谢其生子而赠予其个人的财产,并非借款,且借条无其本人签名。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唐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条,无证据证明小谢知晓、同意该借款或事后追认。案涉款项所购房屋亦非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债共签”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条件。本案中,小唐单方出具的借条不能约束小谢,老唐的转账备注仅为“购房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若希望明确款项性质(借款还是赠与),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若为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若为赠与,应明确是赠与己方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仅凭银行转账备注“购房款”,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款项性质。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因子女婚姻变故导致家庭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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