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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时“一见倾心”,收房时“蘑菇丛生”,法院:看过房不能免责
发布时间:2026-03-18 14:41


       
案例导入
2023年6月,在上海工作的李女士和丈夫通过某物业公司租下一套两居室。看房时屋内还有租客居住,堆满家具,夫妻俩没能看到房屋全貌,但因满意户型和装修风格,当天便签约付款。然而,当上一任租客的家具被搬走后,眼前的景象让前来收房的李女士夫妇傻了眼:卧室和阳台墙面上大片霉斑清晰可见,部分壁纸脱落,空气中弥漫刺鼻霉味,屋内的墙角处竟然还长着几簇蘑菇。此外,卫生间因需重做防水层短期内无法使用。物业公司虽答应处理但维修进度缓慢,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上海闵行法院审理认为,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居住环境是出租人的核心义务,其中不仅包括提供功能完备的设施,还要保证房屋不危及承租人的健康和安全。从医学常识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来看,房间内滋生霉菌、长出蘑菇,显然不符合基本的居住卫生标准。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看房即免责”的抗辩,法院明确予以驳回:李女士看房时,房屋内堆放的家具客观上遮挡了墙面霉变等严重问题,作为普通租客在短暂的看房过程中难以发现这类隐藏瑕疵,符合情理。如果仅仅因为租客看过房,就推定其自愿接受所有既存的、甚至影响健康安全的重大瑕疵,从而免除出租人本应承担的根本性合同义务,于法不符。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5000余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承租人签约前应对房屋进行仔细检查,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过程。若入住后发现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同时固定证据,以便后续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出租人则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卫生达标、功能完好,交付前对房屋隐患主动进行排查维修,交付后对承租人的维修诉求及时响应处理。诚信履约是避免纠纷、建立口碑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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