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某楼盘开发商销售人员对外宣称有抵账房源,但需支付30-100万元不等的溢价款。中介得知信息后找到客户,客户将当天取出的30万元现金交给了开发商销售人员C。后发生纠纷,客户要求C返还30万元未果,遂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C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企图让其中一个证人承认是他收取了30万元现金,替C背债。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代理律师根据客户回忆的交付细节,准备了三个问题:双方如何沟通确定支付30万元?现金用什么包装、在什么时间地点交付?证人当时就职于哪家公司?同时,律师对证人的工作单位、征信进行了检索,发现其中一个证人就职单位在交易发生时尚未成立,且该证人刚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庭审中,律师将工商信息查询、失信资料提交法庭,证明证人当时不可能就职于该公司、无力偿还款项。同时指出,上诉人称30万元是交给中介的妻子,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人在做虚假陈述。法院最终采信了代理律师意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大额现金交易风险极高,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困难。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如确需现金支付,务必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写明收款事由、金额、时间,并由收款人亲笔签名。有条件时可邀请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或对交易过程进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