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股东申诉投资款与利润,却无法证明股东资格

股东申诉投资款与利润,却无法证明股东资格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8日,原告张某因被告只归还原告部分投资款9,500,000元,还欠原告投资款1,800,000元与应得利润2,129,852元(共计3,925,..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股东申诉投资款与利润,却无法证明股东资格

发布时间:2019-09-06 11:30 热度:


股东申诉投资款与利润,却无法证明股东资格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8日,原告张某因被告只归还原告部分投资款9,500,000元,还欠原告投资款1,800,000元与应得利润2,129,852元(共计3,925,852元)为由,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和投资利润3,925,852元及相应利息,并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56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律师分析】
(1)签了协议投了资,如何确保自己的股东身份或股东资格?
答:在签订协议投资后,要及时要求公司修订章程、变更股东名册、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并且充分行使法律以及公司章程乃至投资协议赋予的股东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当结合是否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综合判断。是否具备形式要件应当从是否有进行工商登记、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其出资是否构成注册资本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等进行判断;而是否具备实质要件则应当从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经营管理、参与利润分配等角度判断。
如果股东仅仅只具备形式要件而并不满足实质要件,往往不能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一个主体履行了出资义务,也真正行使了股东权利,即使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法院也往往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股权代持。在股权代持中,真正具有股东资格的为隐名股东,因为其是真正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并且真正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主体;而显名股东因为缺乏成为股东的真正意思表示并且也没有真正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因此并不具有股东资格。
(2)本案原告败诉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原告张某不能证明其股东身份,导致其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们应该怎样确定起诉的案由。
答:本案起诉的案由为:股东出资纠纷。这个案由就决定了原告张某必然要证明其股东身份,但是其已有或者提供的证据却难以支持其股东身份的成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时我们应当避开该不利因素,可以以投资纠纷的案由提出,在这种案由的情况下在,主张拿回剩余投资款及应得利润对原告更为有利。因此,公司在起诉时,应当结合事实、证据情况,多方思考,提出一个“减少我方举证责任或者避免我方处于不利/被动地位”的民事案由。

 


关闭窗口
上一篇:代持股人病逝,隐名股东该如何取得公司认可
下一篇: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相关阅读

大额现金支付30万溢价款,开发商销售人员不认账

案例导入 某楼盘开发商销售人员对外宣称有抵账房源,但需支付30-100万元不等的溢价款。中介得知信息后找到客户,客户将当天取出的30万元现金交给了开发商销售人员C。后发生纠纷,...

楼梯间与样板房不一致,开发商要赔偿吗?上海

案例导入 业主沈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期房,收房时遇到了两个问题:一是开发商迟延交房3个月;二是实际楼梯间与样板房展示的格局不一致。样板房展示的是带有前室的封闭式楼梯间...

760万婚房渗水发霉长虫,开发商逾期交付拒赔违

案例导入 2023年9月,赵姜认购了上海宝山区华发四季河滨项目的一套叠墅,总价约760万元,作为婚房。购房合同约定2025年9月30日交付。然而,预看房时赵姜发现主卧墙面严重渗水,聘请...

看房时“一见倾心”,收房时“蘑菇丛生”,法

案例导入 2023年6月,在上海工作的李女士和丈夫通过某物业公司租下一套两居室。看房时屋内还有租客居住,堆满家具,夫妻俩没能看到房屋全貌,但因满意户型和装修风格,当天便签...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网站程序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房产律师、静安区房产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