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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儿子离婚后称是赠与,父母起诉确权被驳回

案例导入 祝某一、蒋某夫妇的独生子祝某二于2016年留学回国落户上海。2019年,全家商议确定由父母借用儿子名额出资购房。同年5月,三人共同至开发商处签订《定金合同》《上海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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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儿子离婚后称是赠与,父母起诉确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6-03-18 14:54 热度:


案例导入
祝某一、蒋某夫妇的独生子祝某二于2016年留学回国落户上海。2019年,全家商议确定由父母借用儿子名额出资购房。同年5月,三人共同至开发商处签订《定金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闵行区一套房屋。父母分别于2019年5月、7月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共计593万余元,占房款总额的91%。房屋交付装修完毕后,由父母实际居住。2022年疫情期间,儿子趁父母离沪,私自委托中介出售该房屋,父母发现后予以制止。更令父母震惊的是,2023年2月,儿子竟擅自将房屋出租,致使父母无法居住。无奈之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91%产权份额。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但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在购买前后达成该合意,被告亦否认借用名义购房的事实。从原告蒋某于2022年8月在另案提起的民事借贷纠纷来看,也印证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因此,原告以借名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祝某一、蒋某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对其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实提供证据,达到使人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虽然父母举证了购房款由其出资、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使用的事实,但鉴于双方系亲子关系,单从该客观行为无从准确判断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不能排除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儿子的可能性。且父母从事商业经营,具有更强的风险意识,应知晓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法律后果。现有证据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借名买房纠纷中,“合意”与“出资”的证明缺一不可。即使有完整的出资证明,若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代持”的合意,法院仍可能将出资认定为赠与——尤其在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中,出资行为更容易被推定为赠与。规范的《借名买房协议》是证明代持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若无书面协议,至少应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代持”达成一致。切勿仅凭血缘关系推定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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