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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贷款将房屋过户给朋友,朋友反悔称“以房抵债”,法院:买卖合同无效

2006年,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中介介绍可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张某与邻居兼朋友黄某、童某夫妇商议后,将其名下位于闵行区的房屋以虚假买卖的形式过户至黄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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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贷款将房屋过户给朋友,朋友反悔称“以房抵债”,法院: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6-03-18 15:15 热度:


2006年,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中介介绍可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张某与邻居兼朋友黄某、童某夫妇商议后,将其名下位于闵行区的房屋以虚假买卖的形式过户至黄某夫妇名下,以此获得银行贷款105万元。该笔贷款由张某使用并持续偿还十余年,房屋产证原件也一直由张某持有,房屋始终由张某实际居住。2010年,黄某称因孩子升学需要,将产证原件借出后一直未归还。2021年,张某突然得知黄某负债千万,欲出售该房屋偿债。张某多次联系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诉讼历程一波三折。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判决驳回其诉请。二审发回重审后,代理律师调整诉讼策略,从“所有权确认”改为“确认合同无效”,主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房屋。
律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张某十余年的还贷流水、物业费缴费凭证、税费承担凭证(均由张某支付)、被告从未催告交房或要求实际占有、证人证言证明“套取贷款”的初始目的等。被告辩称双方系“以房抵债”,但对债权金额陈述前后矛盾——先是称欠款89万,后又称200万、300万,且无任何抵债协议。
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抵押贷款由原告获得及使用,并由原告负责按月清偿,而非买受方被告负责清偿,与房屋买卖按揭贷款由买受方清偿的惯常做法不符;被告未支付购房款;房屋产权过户后,原告未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也未主张房屋交付。双方存在以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之事实,该行为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判决被告配合办理抵押涤除手续,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应当折价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代持”风险是现实的。即便双方存在“默契”,名义购房人仍可因个人债务导致代持房产被查封、执行。本案被告在负债千万后企图变卖房屋,正是代持风险的真实写照。以套取贷款为目的的“假买卖”属“双输”行为:实际权利人面临失权风险,名义购房人易生道德风险;双方还可能面临银行追责、征信受损等后果。交易中应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留完整的履行证据。对于“以房抵债”的主张,必须有明确的抵债协议和确定的债务金额,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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