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厂房拆迁 > >

公房征收补偿逾千万,谁有权分?法院:户口在册≠同住人

案例导入 在金汇镇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陈大爷与两个儿子围绕祖传老宅的动迁补偿利益产生争议。这处宅基地房屋的户主为陈大爷,1991年办理宅基证时,登记人口包括陈大爷夫妇、大..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公房征收补偿逾千万,谁有权分?法院:户口在册≠同住人

发布时间:2026-03-18 14:54 热度:


案例导入
上世纪60年代,一对夫妇获配一套徐汇区公房,四个女儿的户籍先后落户于此。90年代,三女儿、四女儿利用房屋底层开店,房屋性质转为“居非兼用”。后该房屋被征收,补偿总额逾千万元。作为签约代表的四女儿,认为自身与三女儿的经营活动贡献大,应分得大部分利益;大姐、二姐则坚决反对。协商破裂后,大姐及其子提起诉讼,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了补偿款发放。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法院围绕两大核心争议展开审理:第一,谁是“共同居住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具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法院认定,大姐及其子(属于知青返沪)、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均符合条件;而四女儿的配偶及子女,因无法证明实际居住满一年,未被认定为“同住人”。
第二,“居非兼用”补偿如何分?法院明确:居住部分补偿由全体“共同居住人”公平分割;非居住部分补偿(如停产停业损失等)主要由实际经营人(本案中为三女儿、四女儿)适当多分,以体现其经营贡献。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历史、家庭关系、实际贡献及安置需求等因素,酌定判决:大姐及其子、二女儿分得相应货币补偿;三女儿、四女儿因经营贡献,各分得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及相应货币补偿。判决兼顾了各方合法权益与实际贡献。
法律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71号令)第五十一条: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结婚在被拆公房中实际居住满五年,或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房的,即使在被拆公房中无户口,可被视为同住人。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有严格的认定标准: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三者缺一不可。有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或者已享受过他处征收安置的人员,均无法享受征收补偿。反之,因结婚在被拆公房中实际居住满五年,或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的,即使无户口,仍可被视为同住人。对于“居非兼用”房屋,居住部分补偿由共同居住人公平分割,非居住部分补偿则需考虑实际经营人的贡献,可适当多分。

 


关闭窗口
上一篇:6000元卖掉老宅份额,二十年后拆迁反悔,还能分到补偿款吗?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公房征收补偿逾千万,谁有权分?法院:户口在

案例导入 在金汇镇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陈大爷与两个儿子围绕祖传老宅的动迁补偿利益产生争议。这处宅基地房屋的户主为陈大爷,1991年办理宅基证时,登记人口包括陈大爷夫妇、大...

6000元卖掉老宅份额,二十年后拆迁反悔,还能分

案例导入 在金汇镇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陈大爷与两个儿子围绕祖传老宅的动迁补偿利益产生争议。这处宅基地房屋的户主为陈大爷,1991年办理宅基证时,登记人口包括陈大爷夫妇、大...

外孙女私自将32平米老宅翻建成105平米,征收补偿

案例导入 张某2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在上海市黄浦区拥有一套32平方米的私房,两人系师某的外祖父母。1995年陈某去世,去世时未作析产,张某2于2001年去世,师某的母亲先于两位老人去...

租赁土地盖厂房,拆迁时补偿款应如何分配?​

租赁土地盖厂房拆迁时,补偿款的分配需依据租赁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若租赁协议中对拆迁补偿事宜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协议执行。若协议未约定,通常情况下,厂房重置成新价(按...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网站程序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房产律师、静安区房产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