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

签了《家庭协议》放弃继承,房子卖了补偿款却没拿到,法院:有权要求履行

案例导入 何家有甲、乙、丙、丁四个兄弟姐妹。2018年2月,何丁因病去世,留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产。除兄弟姐妹外,何丁无其他合法继承人。2018年6月,何甲、何乙、何丙签订..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签了《家庭协议》放弃继承,房子卖了补偿款却没拿到,法院:有权要求履行

发布时间:2026-03-18 14:51 热度:


案例导入
何家有甲、乙、丙、丁四个兄弟姐妹。2018年2月,何丁因病去世,留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产。除兄弟姐妹外,何丁无其他合法继承人。2018年6月,何甲、何乙、何丙签订《家庭协议》,约定将遗产房屋出售事宜交由何丙负责,何甲、何乙各享有房屋变卖后的经济补偿款55万元,房屋产权通过诉讼方式变更至何丙名下,由何丙继承。2018年8月,何丙提起诉讼,何甲、何乙在诉讼中均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由何丙所有。何丙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售出后,却拒绝向何甲支付约定的55万元补偿款。何甲多次催讨无果,提起诉讼。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甲在继承诉讼中“放弃”继承权后,是否还有权依据《家庭协议》要求何丙支付补偿款?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何甲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但检察机关介入后,提出了不同的法律见解:何甲、何乙“放弃”遗产继承权,其真实目的是便于何丙出售房屋后取得补偿款、履行《家庭协议》的约定。他们放弃的是继承权,但并未放弃获得房屋出售补偿款的权利。何丙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恰恰是以向何甲、何乙支付补偿款为前提的。《家庭协议》签署各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何甲在“放弃”继承权后,有权诉请要求何丙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检察机关还发现,何丙曾将部分售房款转账交付给何甲,虽因交易不成功又退还,但其转款行为表明其认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并具有实际履行意愿。最终,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支持了何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家庭内部就遗产分割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在继承诉讼中“放弃”继承权,并不当然意味着放弃了基于家庭协议的债权请求权——放弃继承权是为了实现协议约定的整体安排,协议中的对价条款仍需履行。建议家庭成员在签署此类协议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保留书面原件。如一方反悔,守约方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维权受阻。
第七十九篇:房产继承纠纷(居住权设立)

 


关闭窗口
上一篇: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价值600万房产如何继承?法院: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
下一篇:父母将房屋遗赠给单位,患病女儿起诉要求继承,法院调解:为她设立永久居住

相关阅读

父母将房屋遗赠给单位,患病女儿起诉要求继承

案例导入 凌黎无配偶无子女,年近七十时被查出患有癌症,急需治疗。其父母凌云、温雅均系某单位退休职工,先后于2022年去世。母亲温雅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献给单位,并委托...

签了《家庭协议》放弃继承,房子卖了补偿款却

案例导入 何家有甲、乙、丙、丁四个兄弟姐妹。2018年2月,何丁因病去世,留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产。除兄弟姐妹外,何丁无其他合法继承人。2018年6月,何甲、何乙、何丙签订...

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价值600万房产如何继承

案例导入 202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遗产房屋纠纷案。被继承人陈某去世后,其名下一套价值600万元的房产引发继承人争议。长子陈甲主张,父亲生前留有自书...

房产继承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

问题:父母去世后,子女在遗产分割前书面放弃房产继承,后因房价上涨反悔,要求重新继承房产,该反悔行为是否有效?放弃继承的声明能否撤销?​ 解答:放弃继承的声明通常不能...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网站程序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房产律师、静安区房产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8